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第十条规定:申请领取居民***,应当填写《居民***申领登记表》,交验居民户口簿。第七条规定: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***。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,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***。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***、居民***有效期满、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,公民应当换领新证;居民***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,换发新证;领取新证时,必须交回原证。居民***丢失的,应当申请补领。申领和补办换***需要准备以下材料:
1.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;2.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***;3.申请人的《数码照相回执》;4.居民***申领登记表。办理流程:1.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首次办理***,并填写申请表。2.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明提交后会进行初步审核,确认无误后,申请人可领到《第二代居民***领取凭证》
3.在通知时间内,持《第二代居民***领取凭证》到办理的派出所领取证件。办理地址:申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。
办理流程1、申报: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;2、受理: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;3、审核:公安内部审核;4、制证:公安内部制证;5、领取: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***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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