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肥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2%,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消费税的2%。 合肥市人民***为解决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办学经费,根据省***办公厅《关于合肥市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经费问题的函》(秘函〔2002〕125号),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开征合肥市地方教育附加费。其征收对象为合肥市市区范围内(不含3县)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(不含部属和中央企事业单位),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消费税的2%,征收资金专项用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所需办学经费。申报期限按教育费附加的申报期限办理。此次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费,由省、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。市级企事业单位由市地税部门征收,省属企事业单位按原征管范围,分别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和合肥市地税局负责征收,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缴入合肥市财政专户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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