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第三章规定:
住宿费的标准
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(包括饭店、招待所,下同)而发生的房租费用。
第十二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,其他人员住标准间。
第十三条 市内出差(咸宁市辖区内,且咸安城区以外出差,下同)的,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,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。
市外出差的,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(见附件2)。
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,选择安全、经济、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。出差途经地没有定点饭店的,应在出差途经地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控制标准内选择宾馆、饭店或内部招待所住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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